關于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是否需要CMA計量認證?一直以來是個有爭議的話題,各省執行的要求不一。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取得氣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同時要求取得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CMA計量認證;二是僅要求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取得氣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CMA計量認證僅作為一種質量管理體系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但不作為必備要求。檢測儀器、設備需要通過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三是僅要求防雷裝置機構取得氣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技術監督部門不再頒發CMA計量認證;四是氣象部門頒發的防雷檢測資質和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CMA計量認證同時有效,都可以開展檢測活動。
全國針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資質以及是否需要CMA計量認證的政策依據其實是一樣的,主要是《氣象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計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但各省相關部門的理解和執行不一樣。相信隨著國家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放、服、服”改革,上述對于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是否需要CMA計量認證的法律法規會更加清晰。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中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計量認證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檢驗檢測鑒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防雷裝置檢測機構、農機鑒定機構、環境檢測機構、司法鑒定檢測實驗室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和在流通領域出具計量公正數據的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必須依法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
計量認證獲證機構應當保持獲證時的條件,未取得計量認證證書的,不得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公證數據或者計量公正數據;不得偽造數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依法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使用超過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限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校準工作的;
(五)未經計量認證,擅自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公證數據、計量公正數據或者偽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的。